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6號原 告 眾祐聯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文珊 訴訟代理人 林孟毅律師 蘇勝嘉律師 劉育延 被 告 潔生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彬 訴訟代理人 蘇若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奕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