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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林奕宏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6號

原告
眾祐聯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文珊
訴訟代理人
林孟毅律師
訴訟代理人
蘇勝嘉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育延
被告
潔生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彬
訴訟代理人
蘇若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奕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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