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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4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黃立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4號

聲請人
即被告
一甲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美娥
相對人
即原告
徐金蓮即昇億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就本事件應無管轄權,請移轉管轄。

二、按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2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相對人即原告起訴主張其承攬聲請人位於南投縣台21線及台18線公路之吊掛作業工作,且約定工程款向位於南投縣水里鄉之原告為給付,本院有管轄權,爰起訴請求聲請人即被告給付工程款等語。經查:本件兩造係因承攬契約而涉訟,聲請人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雖設於高雄市境內,且無設立其他分公司,然據相對人提出之工程簽帳日報表(見本院卷第56至71頁),本件承攬工作履行之地點為台21線至台18線間,足認兩造間本件工程承攬契約所定之履行地係在本院境內。揆諸前開法條規定,本院就本事件自有管轄權限。從而,聲請人以本院無管轄權,聲請移轉管轄,自非有據,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立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古紘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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