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4號聲 請 人 即 被 告 一甲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美娥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徐金蓮即昇億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就本事件應無管轄權,請移轉管轄。 二、按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2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相對人即原告起訴主張其承攬聲請人位於南投縣台21線及台18線公路之吊掛作業工作,且約定工程款向位於南投縣水里鄉之原告為給付,本院有管轄權,爰起訴請求聲請人即被告給付工程款等語。經查:本件兩造係因承攬契約而涉訟,聲請人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雖設於高雄市境內,且無設立其他分公司,然據相對人提出之工程簽帳日報表(見本院卷第56至71頁),本件承攬工作履行之地點為台21線至台18線間,足認兩造間本件工程承攬契約所定之履行地係在本院境內。揆諸前開法條規定,本院就本事件自有管轄權限。從而,聲請人以本院無管轄權,聲請移轉管轄,自非有據,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古紘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