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抗字第2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抗字第2號
- 抗告人
- 陳素蘭即陳奕伶
- 相對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祖培
- 法定代理人
- 委任代理人 蔡政宏
- 法定代理人
- 蔡旻毅
- 相對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昌
- 法定代理人
- 委任代理人 陳建富
- 相對人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錦瑭
- 法定代理人
- 委任代理人 賴宏宗
- 相對人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正昕
- 相對人
-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炳輝
- 相對人
-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怡慧
- 相對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法定代理人
- 委任代理人 林子翔
- 法定代理人
- 洪仕翰
- 相對人
-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昱陞
- 相對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信德
- 相對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隆毓
- 相對人
-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平
- 法定代理人
- 委任代理人 黃蘭雰
- 法定代理人
- 葉雅雯
- 相對人
- 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翼正
- 相對人
-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宏圖
上列抗告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之聲請免責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本院10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以抗告狀表明對於原裁定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抗告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又關於更生或清算事件,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復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惟其所提出之抗告狀僅記載抗告理由,而漏未依前揭規定表明對於原審裁定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有不合抗告法定程式要件之情事,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24日以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補正裁定後7日內補正抗告聲明,該裁定並已於104年4月10日合法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揆諸前揭說明,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