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1 分鐘讀完 全文 3,64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89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林永祥鍾淑慧李怡貞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89號

聲請人
超盛物業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祖志
相對人
林錦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貳拾萬柒仟伍佰捌拾元後,本院一百零四年度司執字第一八六一一號執行事件就位於南投縣國姓鄉○○路○段○○○○號如附表所示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百零四年度訴字第五三八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因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而終結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2項定有明文。又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29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即相對人執本院104年度司調字第78號調解成立筆錄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冠泰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為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執字第18611號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在案(下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經查,相對人聲請查封拍賣之標的物,即位於南投縣國姓鄉○○路0段00○0號如附表所示之動產(下合稱系爭動產),係由聲請人於民國103年9月9日向債務人所購置,已屬聲請人所有,相對人持前開執行名義對聲請人所有之系爭動產為強制執行即無理由。聲請人已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倘不停止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就系爭動產所為強制執行程序,聲請人必將蒙受難以彌補之損害。爰聲明願供擔保,請求裁定准予停止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就系爭動產所為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

㈠本件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4年度司執字第18611號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及104年度訴字第538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卷宗審核後,認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本件相對人係以本院104年度司調字第78號調解成立筆錄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系爭動產,故本院所定供擔保之金額,應係預備供相對人因停止對系爭動產之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亦即一旦准予停止執行,相對人所受無法受償金額之利息損害供擔保。而本院審酌系爭動產經本院囑託威名資產鑑定有限公司完成鑑價後,鑑定價格詳如附表所示,並有威名資產鑑定有限公司105年2月16日104威名字第000000000號函附之估價報告書在卷可核,則本件相對人就聲請人停止執行系爭動產而無法立即受償之金額為103萬7,900元,堪予認定。而聲請人所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之訴訟標的經核定為103萬7,900元,屬不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爰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審民事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期限分別為1年4個月、2年,共計3年4個月,加計裁判送達、上訴、分案等期間,合計該案件審理終結期限約需4年。故系爭執行事件如停止執行,將造成相對人債權額受償之時間延後,致未能提前受償之損失,應為本件停止強制執行期間,相對人無法即時因強制執行滿足其債權期間所生利息損失,則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停止系爭執行事件就系爭動產所為強制執行程序,相對人無法即時受償取回債權額利用所生孳息之損害額,認為聲請人所應供之擔保金額,以20萬7,580元為適當【計算式:103萬7,900元×5﹪×4=20萬7,580元】。爰命聲請人以20萬7,580元供擔保後,得停止系爭執行事件就系爭動產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

四、據上論結,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永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法 官 鍾淑慧

法 官 李怡貞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物品名稱、規格  │單位  │數量  │鑑定價格  │合計      │
│    │                │      │      │(單位新  │(單位新  │
│    │                │      │      │臺幣元)  │臺幣元)  │
├──┼────────┼───┼───┼─────┼─────┤
│1   │三共發電機      │組    │1     │ 120,000  │  120,000 │
├──┼────────┼───┼───┼─────┼─────┤
│2   │受電盤、配電盤  │組    │1     │ 125,000  │  125,000 │
├──┼────────┼───┼───┼─────┼─────┤
│3   │冷水機 240RT    │台    │2     │ 144,000  │  288,000 │
├──┼────────┼───┼───┼─────┼─────┤
│4   │冷水機 180RT    │台    │1     │ 108,000  │  108,000 │
├──┼────────┼───┼───┼─────┼─────┤
│5   │沯浦pump 20HP   │台    │5     │   8,000  │   40,000 │
├──┼────────┼───┼───┼─────┼─────┤
│6   │沯浦pump 15HP   │台    │5     │   6,400  │   32,000 │
├──┼────────┼───┼───┼─────┼─────┤
│7   │沯浦pump 25HP   │台    │2     │  13,500  │   27,000 │
├──┼────────┼───┼───┼─────┼─────┤
│8   │全新備用沯浦pump│台    │1     │  14,400  │   14,400 │
│    │10HP            │      │      │          │          │
├──┼────────┼───┼───┼─────┼─────┤
│9   │冷水桶 10t      │個    │3     │  22,500  │   67,500 │
├──┼────────┼───┼───┼─────┼─────┤
│10  │空調箱 60HP     │組    │1     │ 108,000  │  108,000 │
├──┼────────┼───┼───┼─────┼─────┤
│11  │空調箱 5HP      │組    │2     │  54,000  │  108,000 │
├──┴────────┴───┴───┴─────┼─────┤
│                                              總計│1,037,900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