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24 日
- 法官黃立昌
- 當事人冠泰興生技有限公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5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冠泰興生技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兼法定代理 王樹堂 人 上二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閔詩詠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冠泰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不服民國105年10月18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5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貳佰叁拾肆萬玖仟柒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陸仟叁佰玖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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