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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06 日
  • 法官
    鍾淑慧
  • 法定代理人
    張昭東

  • 原告
    集嘉交通有限公司法人莊明宗
  • 被告
    林明弘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95號原   告 集嘉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昭東 原   告 莊明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博任律師 被   告 林明弘 訴訟代理人 林柏劭律師 複代理人  洪千雅 訴訟代理人 沈崇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5月18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劉 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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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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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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