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95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95號
- 原告
- 集嘉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昭東
- 原告
- 莊明宗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博任律師
- 被告
- 林明弘
- 訴訟代理人
- 林柏劭律師
- 複代理人
- 洪千雅
- 訴訟代理人
- 沈崇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5月18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9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5月18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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