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06 日
- 法官鍾淑慧
- 法定代理人張昭東
- 原告集嘉交通有限公司法人、莊明宗
- 被告林明弘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95號原 告 集嘉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昭東 原 告 莊明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博任律師 被 告 林明弘 訴訟代理人 林柏劭律師 複代理人 洪千雅 訴訟代理人 沈崇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5月18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劉 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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