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0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38號原 告 超盛物業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祖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錦田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陸仟玖佰玖拾陸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77條之1第1、2、3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聲明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18611號強制執行事件,就位於南投縣國姓鄉○○路○段00○0號如附表所示 動產(即系爭訴訟標的)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經查,系爭訴訟標的業經本院囑託威名資產鑑定有限公司完成鑑價,此有威名資產鑑定有限公司105年2月16日104威名字 第000000000號函附之估價報告書在卷可稽,各訴訟標的之 鑑定價格則如附表鑑定價格欄所示。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萬7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296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4300元,尚應補繳6996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永祥 法 官 鍾淑慧 法 官 李怡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附表 ┌──┬────────┬───┬───┬─────┬─────┐ │編號│物品名稱、規格 │單位 │數量 │鑑定價格 │合計 │ │ │ │ │ │(單位新 │(單位新 │ │ │ │ │ │臺幣元) │臺幣元) │ ├──┼────────┼───┼───┼─────┼─────┤ │1 │三共發電機 │組 │1 │ 120,000 │ 120,000 │ ├──┼────────┼───┼───┼─────┼─────┤ │2 │受電盤、配電盤 │組 │1 │ 125,000 │ 125,000 │ ├──┼────────┼───┼───┼─────┼─────┤ │3 │冷水機 240RT │台 │2 │ 144,000 │ 288,000 │ ├──┼────────┼───┼───┼─────┼─────┤ │4 │冷水機 180RT │台 │1 │ 108,000 │ 108,000 │ ├──┼────────┼───┼───┼─────┼─────┤ │5 │沯浦pump 20HP │台 │5 │ 8,000 │ 40,000 │ ├──┼────────┼───┼───┼─────┼─────┤ │6 │沯浦pump 15HP │台 │5 │ 6,400 │ 32,000 │ ├──┼────────┼───┼───┼─────┼─────┤ │7 │沯浦pump 25HP │台 │2 │ 13,500 │ 27,000 │ ├──┼────────┼───┼───┼─────┼─────┤ │8 │全新備用沯浦pump│台 │1 │ 14,400 │ 14,400 │ │ │10HP │ │ │ │ │ ├──┼────────┼───┼───┼─────┼─────┤ │9 │冷水桶 10t │個 │3 │ 22,500 │ 67,500 │ ├──┼────────┼───┼───┼─────┼─────┤ │10 │空調箱 60HP │組 │1 │ 108,000 │ 108,000 │ ├──┼────────┼───┼───┼─────┼─────┤ │11 │空調箱 5HP │組 │2 │ 54,000 │ 108,000 │ ├──┴────────┴───┴───┴─────┼─────┤ │ 總計│1,037,9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