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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7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徐奇川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7號

原告
朱茂松
被告
禾聚豐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家閱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

十三、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七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支付命令經提出異議者視為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額之裁判費;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一百零三年度司促字第八二一七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狀表明對上開支付命令不服,則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二百二十八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二萬三千五百七十二元,而本件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五百元,尚應補繳裁判費二萬三千零七十二元,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六日以一百零四年度補字第一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二萬三千零七十二元,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二十五日合法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一份、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府西派出所寄存送達收文簿影本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二份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揆諸首揭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表明抗告理由之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奇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婉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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