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8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8號
- 原告
- 蔡慧嬋
- 被告
- 禾聚豐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家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蔡慧嬋與被告禾聚豐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前向本院提起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2088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繳納1萬1588元,然未據原告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1萬1588元,此項裁定已於104年1月9日合法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1份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揆諸首揭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