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3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8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林永祥黃立昌李怡貞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8號

原告
蔡慧嬋
被告
禾聚豐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家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蔡慧嬋與被告禾聚豐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前向本院提起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2088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繳納1萬1588元,然未據原告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1萬1588元,此項裁定已於104年1月9日合法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1份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揆諸首揭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永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法 官 黃立昌

法 官 李怡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