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2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2號
- 原告
- 簡瑞燦
- 訴訟代理人
- 温國彰
- 被告
- 英展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傅茂琳
- 訴訟代理人
- 陳信宏
- 被告
- 賴奕辰
趙子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二項及事實理由欄第五項第四、六行中關於「自民國103 年3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自民國104 年3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事實理由欄四㈡⒈
①第四行中關於「民事訴訟法第279 條第1 、4 項分別定有明文」之記載應更正為「民事訴訟法第279 條第1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洪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