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1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7號聲 請 人 竹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秉釗 代 理 人 張毓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7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永祥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曾家祥 ┌─────────────────────────────────────────────────┐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57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林春財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103年10月30日 │760,000元 │FB1047220 │ │ │ │ │限公司南投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