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67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67號
- 聲請人
- 林純芳即宸茂企業社
- 代理人
- 楊香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7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永祥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67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林口儀器工業股份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 104年1月6日 │ 12,812元 │ CD0812366 │ ││ │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南投分行│ │ │ │ ││ │法定代理人林慶旭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