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88號聲 請 人 尖端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楷珉 代 理 人 王金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ㄧ百零四年度司催字第八八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楊惠如 ┌─────────────────────────────────────────────┐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88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 │001 │尖端室內裝修設計工│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104年7月25日 │60,000元 │AJ1472003 │ │ │ │程有限公司 黃楷珉 │司中興新村分行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