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21 日
- 法官徐奇川
- 當事人高淑美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92號聲 請 人 高淑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ㄧ百零四年度司催字第九一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楊惠如 ┌─────────────────────────────────────────────────┐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92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新臺幣) │ │ │ ├──┼─────────┼─────────┼───────┼───────┼───────┼──┤ │001 │秉銓實業股份有限公│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103年10月10日 │40,275元 │AG1058316 │ │ │ │司 │限公司草屯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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