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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9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4 日

  • 原告
    張弘波即欣旭德汽車材料行
  • 被告
    華陽汽車服務商行法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捌仟貳佰貳拾元,及如附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99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弘波即欣旭德汽車材料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華陽汽車服務商行 法定代理人 蔣侑生即蔣濟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捌仟貳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利息附表:                              │ ├──┬────────────┬────────────┬──────┤ │編號│ 本 金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利息利率  │ │  │ ( 新 臺 幣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 (年利率%) │ ├──┼────────────┼────────────┼──────┤ │001 │16,350元        │民國105年3月25日    │6      │ ├──┼────────────┼────────────┼──────┤ │002 │9,950元         │民國105年3月25日    │6      │ ├──┼────────────┼────────────┼──────┤ │003 │9,670元         │民國105年3月1日     │6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法定代理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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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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