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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0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1 日

  • 當事人
    洪玉蟾賴秀玲即程鈞工程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06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洪玉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秀玲即程鈞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仟貳佰肆拾貳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 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即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票據法第133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提出票據號碼為XK0000000、XK0000000號之支票,其提示日即退票日均為民國105年5月24日,有該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在卷可稽。則依前開條文規定,債權人依票據法律關係僅得請求自提示日即105年5月24日起計算之利息。是債權人請求前開提示日前之利息部分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利息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2452號│ ├──┬────────────┬────────────┬──────┤ │編號│   票面金額      │ 利息起算日(民國)  │ 利息利率  │ │  │ ( 新 臺 幣 )    │ (起至清償日止)   │ (年利率%) │ ├──┼────────────┼────────────┼──────┤ │001 │420,000元        │104年11月20日      │6      │ ├──┼────────────┼────────────┼──────┤ │002 │14,000,000元      │105年5月24日      │6      │ ├──┼────────────┼────────────┼──────┤ │003 │8,000,000元       │105年5月24日      │6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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