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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83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3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三商朝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立
代理人
葉泰良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弗克司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婕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民事聲請更正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含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不得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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