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2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08 日
- 當事人泰昌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232號聲 請 人 泰昌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堆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巫秋明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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