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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06 日
  •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張志明

  •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仁益營造有限公司法人張登輝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23號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相 對 人 仁益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志明 人 相 對 人 張登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五年度存字第一三八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面額新臺幣參佰貳拾萬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三年度甲類第十三期登錄債券,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87號假 扣押裁定,以本院105年度存字第138號擔保提存事件,提供新臺幣320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年度甲類第13期登錄債券為擔保後,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執行在案。茲因相對人已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擔保金,爰聲請返還本件擔保金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相對人所出具之同意書、印鑑證明、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本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87號、105年度存字第138 號卷宗審閱屬實,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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