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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小上字第7號

返還定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張浴美洪儀芳黃立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小上字第7號

上訴人
蔣台福即清境西雅圖山莊
被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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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溫昌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4月13日本院埔里簡易庭105年度埔小字第18號第一審民事小額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第二審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4條第1項、第436條之3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4月13日所為105年度埔小字第18號第一審小額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上訴人未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聲明,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逾期即駁回上訴。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浴美

法 官 洪儀芳

法 官 黃立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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