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28 日
- 法官林永祥
- 當事人縉旺實業有限公司、陳國欽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3號聲 請 人 縉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咸良 代 理 人 陳國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催字第14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3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永祥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曾家祥 ┌────────────────────────────────────────────────┐ │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23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縉旺實業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104年11月30日 │448,172元 │GB4133929 │ │ │ │陳咸良 │限公司南投分行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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