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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原訴字第7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洪儀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原訴字第7號

上訴人
呂家煌(即呂天哲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顏文東
訴訟代理人
陳國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呂家煌為呂天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及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呂天哲已於民國105 年11月29日死亡,其繼承人除其子女杜芊君、呂念慈、呂家輝(其中呂念慈、呂家輝已於106 年1 月11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杜芊君前經本院於106 年3 月9 日依職權裁定命其承受訴訟)外,呂家煌亦為呂天哲之繼承人,且未拋棄繼承,茲因呂家煌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上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呂家煌為呂天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儀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勝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原訴字第7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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