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原訴字第7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原訴字第7號
- 上訴人
- 呂家煌(即呂天哲之承受訴訟人)
- 被上訴人
- 顏文東
- 訴訟代理人
- 陳國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呂家煌為呂天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及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呂天哲已於民國105 年11月29日死亡,其繼承人除其子女杜芊君、呂念慈、呂家輝(其中呂念慈、呂家輝已於106 年1 月11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杜芊君前經本院於106 年3 月9 日依職權裁定命其承受訴訟)外,呂家煌亦為呂天哲之繼承人,且未拋棄繼承,茲因呂家煌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上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呂家煌為呂天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