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155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15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埔里房屋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元楨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林汶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張智惠
一、㈠債務人林汶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捌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張智惠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債務人林汶、張智惠應賠償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更正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