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9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90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錦佃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辰霖企業有限公司、張學修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辰霖企業有限公司、張學修聲請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辰霖企業有限公司之所在地設於臺北市中山區,而債務人張學修之住所現係位於臺南市新化區,又債務人辰霖企業有限公司所簽發,並由債務人張學修背書之支票,其付款地則為臺北市中山區,此分別有債務人辰霖企業有限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公示資料、張學修之戶籍謄本及支票影本在卷可稽,均非屬本院之轄區,本院並無管轄權,則依首開條文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