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2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10號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債 務 人 仁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志明 債 務 人 張登輝 一、債務人仁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張志明、張登輝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臺幣柒佰零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三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貳佰叁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三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即借款人)仁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9年11月01日邀相對人張志明、張登輝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二筆貸款①新臺幣7,050,000元正,授信期 間:自民國104年11月10日起至民國105年02月05日止,利率按本行基準利率加碼年率百分之1.72822計息(目前為2.538%)。②新臺幣2,350,000元正,授信期間:自 民國104年11月10日起至民國105年02月05止,利率按本行基準利率加碼年率百分之1.82822計息(目前為2.63 8%) 。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授信約定書第柒條期限利益喪失條款之情事,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等簽立之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授信契約書及保證書為憑(證據一 、證據二)。 ㈡、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 ㈢、聲請人於104/12/28收南投地方法院執行命令(投院裕104司執全和字第152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對債務人仁益營造有限公司假扣押強制執行,依據授信約定書第柒條期限利益喪失條款,借款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截至目前為止,共計積欠聲請人本金9,400,00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依法相對人等應負連帶清償 責任。又張志明、張登輝既為本案債務債務連帶保證人,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 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含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不得省略)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