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540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54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慶年
- 代理人
- 吳鎮宇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迦南美菇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吳宜蓁
- 即債務人
- 人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楊逸翎
一、債務人迦南美菇有限公司、吳宜蓁、楊逸翎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佰參拾捌萬玖仟參佰壹拾肆元,及(一)其中新臺幣壹佰參拾肆萬陸仟柒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五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二)其中新臺幣壹佰肆拾柒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五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三)其中新臺幣參佰壹拾肆萬貳仟伍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五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四)其中新臺幣參佰肆拾參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五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均不得省略)、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