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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99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99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張弘波即欣旭德汽車材料行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華陽汽車服務商行
法定代理人
蔣侑生即蔣濟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捌仟貳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利息附表:│├──┬────────────┬────────────┬──────┤│編號│ 本 金 金 額│ 利 息 起 算 日│ 利息利率  │││ ( 新 臺 幣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 (年利率%) │├──┼────────────┼────────────┼──────┤│001 │16,350元│民國105年3月25日│6 │├──┼────────────┼────────────┼──────┤│002 │9,950元 │民國105年3月25日│6 │├──┼────────────┼────────────┼──────┤│003 │9,670元 │民國105年3月1日 │6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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