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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71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0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71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頤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淑鶯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賴信嘉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聖東種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品嫻

一、(一)債務人賴信嘉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柒萬捌仟肆佰肆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二)債務人聖東種苗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壹佰捌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三)債務人賴信嘉、聖東種苗有限公司應賠償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如不服本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聲請支付命令補正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均不得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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