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645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64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潤逢
- 代理人
- 陳柏延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黃美玉即昌鼎企業社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石耀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 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