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6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10 日
- 法定代理人朱潤逢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柏延、黃美玉即昌鼎企業社、石耀銓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64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代 理 人 陳柏延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美玉即昌鼎企業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石耀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 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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