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
- 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祖培
- 代理人
- 黃怡玲
- 債權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憲章
- 代理人
- 張壯吉
- 債權人
-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寶生
- 債權人
- ?A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翼正
- 債權人
- ?A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翼正
- 債權人
- 廖辰晃
- 債權人
- 林明欽
- 債權人
- 賴穎德即賴威光
- 債權人
- 欣來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建寶
- 代理人
- 朱素貞
- 債務人
- 王榮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法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未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者,除別有規定或法院另有限制外,有關法院及監督人、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下列事項:(一)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二)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三)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5項、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第127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本條例第127條第1項所稱之最後分配完結,係指清算財團之財產已全部變價分配完畢或依本條例第118條第3款規定返還債務人或拋棄。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9點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105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民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有本院民事裁定正本在卷可查。又債務人書面提出於本院之清算財團財產僅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本院將該資產表書面通知債權人後,債權人均無意見,亦有本院106年4月7日公告之資產表及送達證書9份附卷可憑。再經本院考量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變價不易,縱為變價,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亦無受償之可能等情,遂於民國106年10月30日以民事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決議,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返還債務人,經債務人異議,業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1號民事裁定駁回異議確定在案,此則有本院民事裁定正本2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債務人之財產既因不易變價全數返還債務人,已分配完結,應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 財產所有人:王榮程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南投縣│竹山鎮 │圓山 │ │784-5 │林│6040 │6分之1 │ │ │ ├───┼────┴───┴───┴──────┴─┴─────┴──────┴────────┤ │ │備考 │王榮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