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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54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7 日

聲請人
麗輝輪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彥博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陳慶松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南投縣南投市○○段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應含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完整登記內容資料,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部相關權利人之資料均不得遮隱)。

㈡請提出原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聲請狀所提出為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非原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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