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54號聲 請 人 麗輝輪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彥博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陳慶松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南投縣南投市○○段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應含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完整登記內容資料,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部相關權利人之資料均不得遮隱)。 ㈡請提出原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聲請狀所提出為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非原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