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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7 日
  • 法定代理人
    趙彥博

  • 原告
    麗輝輪胎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54號聲 請 人 麗輝輪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彥博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陳慶松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南投縣南投市○○段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應含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完整登記內容資料,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部相關權利人之資料均不得遮隱)。 ㈡請提出原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聲請狀所提出為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非原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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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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