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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90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7 日

聲請人
李張彩花
相對人
鄒雲傑
相對人
祐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梅香
相對人
林裕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鄒雲傑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鄒雲傑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又抵押權人向法院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時,其聲請狀上所載相對人須為抵押物現所有權人,方屬適法(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328號、87年度台抗字第30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祐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吳梅香於民國101年12月20日以其所有如土地附表編號1及建物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相對人林裕勲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02年1月31日,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相對人林裕勲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借款、票據債務,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或票據之約定,經登記在案。又相對人鄒雲傑取得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後,再於105年1月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15年1月4日,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相對人鄒雲傑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借款、票據債務,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或票據之約定,亦經登記在案。而相對人林裕勲於101年7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1,200,000元,相對人鄒雲傑則於105年1月3向聲請人借款2,040,000元,詎約定之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鄒雲傑、林裕勲均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影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債權憑證影本、協議書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於105年8月23日通知相對人(兼債務人)鄒雲傑、林裕勲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等均逾期未為陳述。經查,相對人祐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林裕勲現非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人,有不動產登記謄本在卷可稽,聲請人以其為相對人並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未合,該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又本件除駁回部分外,聲請人其餘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 105年度司拍字第90號 │├──┬───────────────────────────┬─┬─────────┬──────┬──────┤│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編號├───┬────┬────┬────┬────────┤ ├─────────┤權 利 範 圍│所 有 權 人││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 方 公 尺 │ │ │├──┼───┼────┼────┼────┼────────┼─┼─────────┼──────┼──────┤│001 │南投縣│集集鎮 │龍泉 │ │451-67 │空│109.67 │全部 │鄒雲傑 ││ │ │ │ │ │ │白│ │ │ │├──┼───┼────┼────┼────┼────────┼─┼─────────┼──────┼──────┤│002 │南投縣│集集鎮 │龍泉 │ │451-63 │空│720.48 │14分之1 │鄒雲傑 ││ │ │ │ │ │ │白│ │ │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建物                                                                                                  105年度司拍字第90號 │
├──┬───┬───────┬───────┬───────┬────────────────┬───┬──────┬─────┤
│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              │      │所 有  權 人│  備  考  │
│    │      │              │              │              │                │ 附 屬  建 物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              │      │            │          │
├──┼───┼───────┼───────┼───────┼────────┼───────┼───┼──────┼─────┤
│001 │144   │名水路二段720 │龍泉段451-67地│住宅、梯間、RC│一層:48、二層:│陽台:17.52   │全部  │鄒雲傑      │          │
│    │      │巷53號        │號            │造、003層     │48、三層:48、屋│              │      │            │          │
│    │      │              │              │              │頂突出物(梯間)│              │      │            │          │
│    │      │              │              │              │17.98,合計:161│              │      │            │          │
│    │      │              │              │              │.98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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