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7 日
  • 法定代理人
    吳梅香

  • 原告
    李張彩花
  • 被告
    鄒雲傑祐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裕勲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90號聲 請 人 李張彩花 相 對 人 鄒雲傑 相 對 人 祐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梅香 相 對 人 林裕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鄒雲傑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鄒雲傑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又抵押權人向法院聲請裁定拍 賣抵押物時,其聲請狀上所載相對人須為抵押物現所有權人,方屬適法(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328號、87年度台抗 字第30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祐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吳梅香於民國101年12月20日以其所有如土地附表編號1及建物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相對人林裕勲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02年1月31日,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相對人林裕勲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借款、票據債務,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或票據之約定,經登記在案。又相對人鄒雲傑取得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後,再於105年1月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15年1月4日,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相對人鄒雲傑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借款、票據債務,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或票據之約定,亦經登記在案。而相對人林裕勲於101年7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1,200,000元,相對人鄒雲傑 則於105年1月3向聲請人借款2,040,000元,詎約定之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鄒雲傑、林裕勲均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影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債權憑證影本、協議書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於105年8月23日通知相對人(兼債務人)鄒雲傑、林裕勲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等均逾期未為陳述。經查,相對人祐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林裕勲現非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人,有不動產登記謄本在卷可稽,聲請人以其為相對人並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未合,該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又本件除駁回部分外,聲請人其餘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 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 │附表:土地 105年度司拍字第90號 │ ├──┬───────────────────────────┬─┬─────────┬──────┬──────┤ │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權 利 範 圍│所 有 權 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 方 公 尺 │ │ │ ├──┼───┼────┼────┼────┼────────┼─┼─────────┼──────┼──────┤ │001 │南投縣│集集鎮 │龍泉 │ │451-67 │空│109.67 │全部 │鄒雲傑 │ │ │ │ │ │ │ │白│ │ │ │ ├──┼───┼────┼────┼────┼────────┼─┼─────────┼──────┼──────┤ │002 │南投縣│集集鎮 │龍泉 │ │451-63 │空│720.48 │14分之1 │鄒雲傑 │ │ │ │ │ │ │ │白│ │ │ │ └──┴───┴────┴────┴────┴────────┴─┴─────────┴──────┴──────┘ ┌────────────────────────────────────────────────────────────────┐ │附表:建物 105年度司拍字第90號 │ ├──┬───┬───────┬───────┬───────┬────────────────┬───┬──────┬─────┤ │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 │ │所 有 權 人│ 備 考 │ │ │ │ │ │ │ │ 附 屬 建 物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 │ │ │ │ ├──┼───┼───────┼───────┼───────┼────────┼───────┼───┼──────┼─────┤ │001 │144 │名水路二段720 │龍泉段451-67地│住宅、梯間、RC│一層:48、二層:│陽台:17.52 │全部 │鄒雲傑 │ │ │ │ │巷53號 │號 │造、003層 │48、三層:48、屋│ │ │ │ │ │ │ │ │ │ │頂突出物(梯間)│ │ │ │ │ │ │ │ │ │ │17.98,合計:161│ │ │ │ │ │ │ │ │ │ │.98 │ │ │ │ │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