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4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154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54號

聲請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吳鎮宇
相對人
迦南美菇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吳宜蓁
相對人
楊逸翎
○           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一○五年度存字第一九四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面額新臺幣參佰壹拾萬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三年度甲類第十三期登錄債券,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66號假扣押裁定,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存字第194號擔保提存事件,提供新臺幣310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年度甲類第13期登錄債券為擔保後,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執行在案。茲因相對人已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擔保金,爰聲請返還本件擔保金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相對人所出具之同意書、印鑑證明、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本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66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存字第194號卷宗審閱屬實,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