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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67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67號

聲請人
瑞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俊熙
相對人
迅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凱疆
法定代理人
鍾映瑄
法定代理人
韋福全

上列聲請人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書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聲請人法定代理人林家莉」之記載,應予更正為「聲請人法定代理人温俊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業據聲請人請求更正,並聲請人民事聲請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在卷可稽。揆諸首揭法律規定,爰依法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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