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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90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90號

聲請人
小磨坊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大斌
相對人
中華免洗餐具行

兼法定代理

人      高子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3年度司裁全字第344號假扣押裁定,以本院104年度存字第41號擔保提存事件,提供新臺幣141,000元為擔保,聲請對相對人高子雲、中華免洗餐具行實施假扣押強制執行在案。茲因聲請人已撤回前開假扣押執行,並撤銷假扣押裁定,訴訟程序業已終結,聲請人乃對相對人高子雲及相對人中華免洗餐具行之法定代理人高子雲之之戶籍住址寄發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中華免洗餐具行、高子雲,於一定期間行使權利,惟寄送予相對人中華免洗餐具行、高子雲之催告函遭郵政機關通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退件信封及寄件回執、商業登記抄本、民事執行處函、提存書、民事裁定影本等件為證,而聲請人依相對人高子雲及相對人中華免洗餐具行之法定代理人高子雲戶籍地址確為「南投縣名間鄉○街村○○街○○巷00號」,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查,聲請人依相對人高子雲及相對人中華免洗餐具行之法定代理人高子雲戶籍地址寄送之通知函,因招領逾期遭退回,且經本院依職權函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派員查訪結果,相對人未居住於該地址,亦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105年7月16日投投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足認相對人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且聲請人不知相對人居所確非因自己之過失所致,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向本院所為前開意思表示通知之公示送達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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