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建字第10號原 告 李嘉慧即創意形象設計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黃銘煌律師 被 告 柳彤齋食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基 訴訟代理人 洪政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減縮部分除外)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 新臺幣(下同)1,133,779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附本院卷一第15頁);嗣於民國106年2月16日以民事減縮訴之聲明狀,將聲明變更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114,799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附本院卷一第139頁) ;再於106年7月24日以民事減縮訴之聲明狀,將聲明變更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114,739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附本院卷一第477頁) ,均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首揭條文之規定,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於104年6月間與被告口頭訂立承攬契約(下稱系爭承攬契約),由原告承攬施作被告位於南投縣○○鄉○○街000 號「彤鐵板燒」之一、二樓室內裝潢工程(下稱系爭工程)。原告就系爭工程施作細項內容詳如附表所示,系爭工程業於104年9月間完工,且經被告驗收完畢,被告即應依約給付承攬報酬。參酌兩造間往返之估價單、被告應付帳款單明細、開辦費支出明細表及被告第四次籌備會議議程紀錄等資料,被告應給付原告之承攬報酬為1,514,739元,但被告迄僅 給付400,000元,尚餘1,114,739元未為給付。 ㈡兩造固未就系爭工程簽訂書面契約,詳細約定工程項目及價金,但原告承攬系爭工程,經被告確認工程項目、金額後,便將各單項工程分別發包予各工程小包,如遇有工程項目修改之情形,原告也會重新開立該部分之估價單,以寄送電子郵件之方式讓被告再次確認。被告於施工期間,經常派人至現場觀看工程進度,如原告有違約情事,被告均能即時發現、制止,惟被告自始至終均未曾就原告之施作項目提出異議,顯然被告亦認為原告係依約施工。原告所持向被告請款之相關估價單、統一發票,均屬系爭工程之施作費用,而被告餐廳於原告施工完畢後,也已於104年9、10月間正式開幕營運,則原告向被告請求給付承攬報酬,自屬有據。 ㈢爰依承攬報酬請求權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114,739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方面: ㈠兩造於104年6月間成立系爭承攬契約,由被告將系爭工程委由原告承作,並未簽定書面契約,亦未約定承攬報酬之計算方式,但當時被告已向原告明白告知,系爭工程之預算不得超過600,000元,且最遲應於104年7月25號前完工。詎原告 不但未能如期完工,且於104年8月間惡意停工,因被告要求其復工未果,被告乃另行雇工將系爭工程完成,原告已施作之工程部分,根本未經被告驗收完成。 ㈡原告主張施作之工程,其工程項目及價金,均未經被告確認,自不得向被告請求給付工程款。原告固提出系爭工程施作項目之估價單為證,但其上僅有原告之用印,未經被告確認、簽回,無法作為請款之憑證;縱被告法定代理人另於應付帳款單明細上簽名並註記:「核審,可否」等字樣,但是否依照其上所載金額給付,仍須由原告提出相關發票或收據,經被告所屬人員審核、同意後,方得確認;被告於104年7月14日召開之第四次籌備會議,雖曾就原告提出之報價單進行討論,但未就報價作成最後決議,且因原告擅自停工,又未提出相關單據,故而延宕至今仍未議決;原告另提出之開辦費支出明細表,亦僅為原告單方面預估之金額及期待之付款方式,並未經被告之股東會決議承認,被告尚未同意該報價金額。至被告於104年8月間另委請原告施作置物櫃,因原告並未提出與該工程有關之相關支出憑證,被告亦無法同意付款。最終系爭工程係由被告另行僱工完成,原告既未能完工,遑論被告完成驗收。且原告身為被告公司股東,同意被告公司增資後,應給付予被告之增資款700,000元中之400,000元,與被告應給付之工程承攬報酬中之400,000元抵銷後, 尚應給付被告300,000元,被告亦得以對原告之出資款給付 請求權主張抵銷。為此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㈠兩造於106年6月間訂立系爭承攬契約,由被告將位於南投縣○○鄉○○街000號「彤鐵板燒」一、二樓室內裝潢工程, 交由原告承攬。 ㈡兩造未就系爭工程訂立書面契約,亦未約定工程總價。 ㈢原告就系爭工程施工項目,詳如附表所示。 ㈣原告已於104年9月將系爭工程交付被告使用。 ㈤被告就系爭工程,已於104年7月30日以支票支付報酬400,000元。 ㈥被告法定代理人陳鴻基曾於104年12月24日在被告公司應付 帳款明細,內容包含「前期應付帳款」,廠商:創意形象設計企業社、總金額1,533,779、已付金額400,000、未付餘額1, 133,779、備註李嘉慧等明細下,簽名並註記「核審可否」。 ㈦系爭工程所在之處所,因租賃契約於106年6月30日屆滿,被告不再續租,已依約將多數裝潢拆除完畢,並歸還於出租人。 四、兩造爭執之事項: ㈠系爭工程如附表所示「施工項目一、2、3、4、5、6、11、12 ;施工項目二、1、2、3、5;施工項目五、5;施工項目 六」部分,各該單項之施工數量為何? ㈡系爭工程如附表所示「施工項目五、4」之2樓廁所配管,原告是否真有施作? ㈢系爭工程如附表所示各施工項目,各該單項之單價為若干?㈣系爭工程如附表所示各施工項目,有無被告主張之瑕疵(詳如本院卷第433至439頁所示)? ㈤原告完工日期,有無逾系爭契約所訂期限? ㈥被告曾否與原告約定系爭工程之承攬工程款上限為600,000 元? 五、法院得心証之理由: ㈠本件原告主張兩造於106年6月間,就被告位於南投縣○○鄉○○街000號「彤鐵板燒」一、二樓之室內裝潢工程成立承 攬契約,由被告將系爭工程交由原告承攬施作,兩造未就系爭工程訂立書面契約,亦未約定工程總價,被告已就系爭工程支付承攬報酬400,000元予原告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系 爭工程估價單、應付帳款單明細、被告104年7月14日第四次籌備會議議程紀錄、施工設計圖等件為證(附本院卷一第29至第41頁、第151至第179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主張權利存在之當事人(除消極確認之訴外,為原告),就權利發生事實(權利發生之特別要件事實,權利根據規定之要件事實),及權利消滅或權利排除之ㄧ般要件欠缺之事實,負舉證責任;主張權利不存在之當事人(除消極確認之訴外,為被告),應就權利障礙,及權利消滅、權利排除事實負舉證責任,此為實務及學說共認之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此亦有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可資參照。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應依系爭承攬契約給 付承攬報酬,乃係就權利發生之要件事實有所主張,自應由原告就其已依約完成系爭工程之施作、工程明細、工項種類、數量及單價,暨承攬報酬請求權存在等事實,負舉證責任。經查: ⒈兩造成立系爭承攬契約,但未訂立書面契約,亦未約定工程總價及各工項之單價,則系爭工程之施工項目、數量及各單項之單價為何,均屬不明。原告雖主張系爭工程所完成之施工項目及各工項之數量、單價均詳如附表所示,但被告就如附表所示「施工項目一、2、3、4、5、6、11、12;施工項 目二、1、2、3、5;施工項目五、5、施工項目六」,是否 有如原告所主張之施工數量;以及如附表所示「施工項目五、4」之2樓廁所配管有無施作?暨「所有施工項目之單價」,均表爭執。原告仍主張報酬請求權存在,對於其完成工程之內容,即如附表所示之各工程之工項、數量、單價,即不能不負舉證之責。 ⒉原告雖舉估價單、請款單及被告第四次籌備會議議程紀錄為證(附本院卷一第29至43頁),欲證明兩造已就如附表所示之施工項目及金額達成合意。惟估價單為原告片面所製作,未經被告確認及簽回;而總金額為2,061,579元之請款單上 ,雖有被告法定代理人「陳鴻基」之簽名,惟其亦於簽名之上為「核審,可否。」之註記,表達對原告是否可請領前述款項,仍有所保留;而被告104年7月14日所召集之第四次籌備會議議程,雖曾就原告所提出總價合計1,229,020元之裝 潢設計及工程提出討論,惟其議決之結果為:「1.股東反應報價內容看不出實際施作數量或坪數,之前預估一樓施工約60萬元,雖有追加二樓施工,但工程款仍超出預算甚多,擬委外鑑價及比價,再行討論是否還有節源空間。請設計師補下列資料:⑴近日請附上完整設計圖。⑵各項工程施作坪數及詳細數量。2.由於報價尚未決議,故款項支付於下次開會再決定」等語,有被告所提出等備會議紀錄可佐(附本院卷一第119頁),可知原告所提出之施工項目及金額,於籌備 會議召開當時,即未獲被告同意。又原告所提出之柳彤齋開辦費-支出明細表(6月起-9/1日止),雖有列入被告第五次籌備會議議程,但並未作成決議(附本院卷一第337至356頁)。再者,原告所提出其與小包間之估價單、支票回執簽收單、本票及統一發票等件(附本院卷一第181頁至254頁),被告則否認其形式上為真正,且否認係供系爭工程使用,原告雖曾聲請通知小包承包商到庭為證,惟兩造既未就各工項之單價達成合意,各該工項之客觀承攬價額,顯非小包承包商所能證明。準此,原告所舉前述書證,均無足為認定承攬報酬請求權存在及其數額之證明。 ⒊查本件原告曾為系爭工程之施工,復於104年9月間將工作物交付被告使用,既為兩造共認之事實,縱施工數量與單價有所爭議,惟不妨依鑑定之方式,據以判斷原告客觀上完工之數量及可得請求之報酬。本院因花費數次庭期,就各該工項之爭執詳為整理,並於106年8月28日庭期曉諭「兩造應就各自主張之項目單價、總價、瑕疵等,分別向鑑定人繳納費用,如未繳納費用以致於無法進行鑑定,應認兩造就該部分之主張不存在」(參本院卷二第9頁),並徵得兩造之同意後 ,函請臺中市大臺中建築師公會,請其就:「①如附表所示「施工項目一、2、3、4、5、6、11、12;施工項目二、1、2 、3、5;施工項目五、5;施工項目六」之施工數量,是 否與原告主張相符;②「施工項目五、4」,原告是否有施 作;③如附表所列施工項目之全部,原告主張之單價是否合理;如不合理,則適當之單價及總價為何;④原告施工項目,是否有被告所指之瑕疵(詳如本院卷第433至439頁所示)?如有瑕疵,修補或減價合理之費用為何?經扣除瑕疵修補或減價費用之後,原告可得請求之各項單價及總價為何?」等事項為鑑定。經臺中市大臺中建築師公會於106年10月13 日以中市大臺中建師(106-90)鑑字第433號函,以系爭工 程施工項目已拆除殆盡,現場因無實物可供鑑定,實務上無法處理為由,拒絕鑑定(附本院卷二第87頁)。本院乃另行電詢台中市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能否依實際會勘所見,輔以兩造所提供之現場照片,就前述事項為鑑定?經該同業公會允為鑑定後,本院再於106年11月28日正式函請鑑定 。經耗費相當時日後,該同業公會則於107年4月3日以中室 內君字第00000000號回函稱:除「原告施工項目,是否有被告所指如本院卷第433至439頁所示之瑕疵」已完成鑑定外,其餘事項則因原告因故未完成繳交鑑定費程序,致未能完成鑑定等語(附本院卷二第143至161頁)。依前述說明,本院既已就兩造應負之舉證責任詳為曉諭,始在兩造同意的基礎下,就前述事項送請鑑定。則原告因未繳交鑑定費致鑑定人未能完成鑑定之不利益,自應由原告負擔。準此,原告既未能證明如附表所示之品項、數量、單價、總價,則其承攬報酬給付之請求,即非有據,不應准許。又原告既未能證明其承攬報酬請求權存在,則被告所主張之瑕疵是否存在,以及能否以對原告之出資款給付請求權主張抵銷,亦無審究之必要。 六、綜上所述,兩造雖就系爭工程成立承攬契約,但因原告未能證明其施作之品項、數量,及各該施作工項之單價、工程之總額為真,應認原告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証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永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附表: ┌──┬────────────────┬───┬───┬───────┬───────┐ │編號│ 品名 │ 規格 │ 數量 │單價(新臺幣)│小計(新臺幣)│ ├──┼────────────────┼───┼───┼───────┼───────┤ │ │施工項目一、壹樓 │ │ │ │ │ ├──┼────────────────┼───┼───┼───────┼───────┤ │01 │廚房地面打除及架高 │ 式 │ 1│ 20,000元│ 20,000元│ ├──┼────────────────┼───┼───┼───────┼───────┤ │02 │廚房地面及牆面貼磚(含工資,含水│ 坪 │ 10.4│ 2,700元│ 28,080元│ │ │泥及磁磚) │ │ │ │ │ ├──┼────────────────┼───┼───┼───────┼───────┤ │03 │壁面造型磁磚(含貼磚工資) │ 坪 │ 9.5│ 6,253元│ 59,404元│ ├──┼────────────────┼───┼───┼───────┼───────┤ │04 │塑膠地磚含樓梯(含貼磚工資) │ 坪 │ 24.6│ 1,500元│ 36,900元│ ├──┼────────────────┼───┼───┼───────┼───────┤ │05 │貼磚壁面木作結構 │ 坪 │ 10.5│ 2,400元│ 25,200元│ ├──┼────────────────┼───┼───┼───────┼───────┤ │06 │騎樓左右封牆木作結構 │ 坪 │ 5.4│ 2,400元│ 12,960元│ ├──┼────────────────┼───┼───┼───────┼───────┤ │07 │廚房木作隔問+樓梯側面封板+貼木皮│ 式 │ 1│ 32,000元│ 32,000元│ │ │(含出餐口桌面) │ │ │ │ │ ├──┼────────────────┼───┼───┼───────┼───────┤ │08 │廚房強化玻璃 │ 式 │ 1│ 8,000元│ 8,000元│ │ │ │ │ │ │ │ ├──┼────────────────┼───┼───┼───────┼───────┤ │09 │櫃台 │ 式 │ 1│ 56,000元│ 56,000元│ ├──┼────────────────┼───┼───┼───────┼───────┤ │10 │櫃台上方賣頭 │ 式 │ 1│ 11,000元│ 11,000元│ ├──┼────────────────┼───┼───┼───────┼───────┤ │11 │造型天花扳 │ 坪 │ 25│ 3,200元│ 80,000元│ ├──┼────────────────┼───┼───┼───────┼───────┤ │12 │一般天花板 │ 坪 │ 5│ 2,400元│ 12,000元│ ├──┼────────────────┼───┼───┼───────┼───────┤ │13 │沙發區後方玻璃展示 │ 式 │ 1│ 26,000元│ 26,000元│ ├──┼────────────────┼───┼───┼───────┼───────┤ │14 │LOGO牆面玻瑀展示(背板為玫瑰鏡)│ 式 │ 1│ 20,000元│ 20,000元│ ├──┼────────────────┼───┼───┼───────┼───────┤ │15 │門面拉簾 │ 式 │ 4│ 6,000元│ 24,000元│ ├──┼────────────────┼───┼───┼───────┼───────┤ │16 │樓梯口鏡面(W900xH2400cm) │ 式 │ 1│ 8,000元│ 8,000元│ ├──┼────────────────┼───┼───┼───────┼───────┤ │17 │燈具: │ │ │ │ │ ├──┼────────────────┼───┼───┼───────┼───────┤ │18 │15W LED超薄崁燈 │ 組 │ 40│ 350元│ 14,000元│ ├──┼────────────────┼───┼───┼───────┼───────┤ │19 │7W LED投射燈 │ 組 │ 33│ 390元│ 12,870元│ ├──┼────────────────┼───┼───┼───────┼───────┤ │20 │餐吊燈 │ 組 │ 6│ 1,200元│ 7,200元│ ├──┼────────────────┼───┼───┼───────┼───────┤ │21 │T5 LED層板燈4尺 │ 組 │ 0│ 0元│ 0元│ ├──┼────────────────┼───┼───┼───────┼───────┤ │22 │T5 LED層板燈3尺 │ 組 │ 40│ 320元│ 12,800元│ ├──┼────────────────┼───┼───┼───────┼───────┤ │23 │T5 LED層板燈2尺 │ 組 │ 18│ 290元│ 5,220元│ ├──┼────────────────┼───┼───┼───────┼───────┤ │24 │T5 LED層板燈1尺 │ 組 │ 0│ 0元│ 0元│ ├──┼────────────────┼───┼───┼───────┼───────┤ │ │ │ │ │ 小計│ 511,634元│ ├──┼────────────────┼───┼───┼───────┼───────┤ │ │施工項目二、貳樓 │ │ │ │ │ ├──┼────────────────┼───┼───┼───────┼───────┤ │01 │塑膠地磚 │ 坪 │ 19.1│ 1,500元│ 28,650元│ ├──┼────────────────┼───┼───┼───────┼───────┤ │02 │一般天花板(不含房間) │ 坪 │ 21.4│ 2,400元│ 51,360元│ ├──┼────────────────┼───┼───┼───────┼───────┤ │03 │壁紙含貼工資 │ 坪 │ 28.7│ 1,800元│ 51,660元│ ├──┼────────────────┼───┼───┼───────┼───────┤ │04 │隔間簾 │ 式 │ 1│ 12,000元│ 12,000元│ ├──┼────────────────┼───┼───┼───────┼───────┤ │05 │壁面木作結構封板(含樓梯間) │ 坪 │ 29.7│ 2,400元│ 71,280元│ ├──┼────────────────┼───┼───┼───────┼───────┤ │06 │冷氣封板修飾 │ 式 │ 1│ 8,000元│ 8,000元│ ├──┼────────────────┼───┼───┼───────┼───────┤ │07 │燈具: │ │ │ │ │ ├──┼────────────────┼───┼───┼───────┼───────┤ │08 │T5 LED層板燈4尺 │ 組 │ 4│ 320元│ 1,280元│ ├──┼────────────────┼───┼───┼───────┼───────┤ │09 │T5 LED層板燈2尺 │ 組 │ 3│ 290元│ 870元│ ├──┼────────────────┼───┼───┼───────┼───────┤ │10 │15W LED超薄崁燈 │ 組 │ 48│ 350元│ 16,800元│ ├──┼────────────────┼───┼───┼───────┼───────┤ │11 │餐吊燈 │ 組 │ 4│ 1,200元│ 4,800元│ ├──┼────────────────┼───┼───┼───────┼───────┤ │ │ │ │ │ 小計│ 246,700元│ ├──┼────────────────┼───┼───┼───────┼───────┤ │ │施工項目三、貳樓廁所 │ │ │ │ │ ├──┼────────────────┼───┼───┼───────┼───────┤ │01 │貼磚、防水及打底含水泥材料 │ 式 │ 1│ 22,000元│ 22,000元│ ├──┼────────────────┼───┼───┼───────┼───────┤ │02 │磁磚 │ 式 │ 1│ 13,000元│ 13,000元│ ├──┼────────────────┼───┼───┼───────┼───────┤ │03 │落地式省水馬桶(澳洲claytan) │ 式 │ 1│ 13,300元│ 13,300元│ ├──┼────────────────┼───┼───┼───────┼───────┤ │04 │掛牆式面盆/長柱(澳洲claytan) │ 式 │ 1│ 4,000元│ 4,000元│ ├──┼────────────────┼───┼───┼───────┼───────┤ │05 │單槍面盆龍頭(臺灣DEMIKO) │ 式 │ 1│ 2,500元│ 2,500元│ ├──┼────────────────┼───┼───┼───────┼───────┤ │06 │掛牆式小便斗(澳洲claytan) │ 式 │ 1│ 7,500元│ 7,500元│ ├──┼────────────────┼───┼───┼───────┼───────┤ │07 │感應隱藏式小便斗沖水閥 │ 式 │ 1│ 4,200元│ 4,200元│ ├──┼────────────────┼───┼───┼───────┼───────┤ │08 │法國ALLIA陶瓷隔板 │ 式 │ 1│ 8,500元│ 8,500元│ ├──┼────────────────┼───┼───┼───────┼───────┤ │09 │玻璃除霧明鏡80CM(附玻璃平台) │ 式 │ 1│ 1,500元│ 1,500元│ ├──┼────────────────┼───┼───┼───────┼───────┤ │10 │安裝費 │ 式 │ 1│ 2,500元│ 2,500元│ ├──┼────────────────┼───┼───┼───────┼───────┤ │ │ │ │ │ 小計│ 79,000元│ ├──┼────────────────┼───┼───┼───────┼───────┤ │ │施工項目四、傢俱 │ │ │ │ │ ├──┼────────────────┼───┼───┼───────┼───────┤ │01 │餐椅 │ 式 │ 22│ 2,500元│ 55,000元│ ├──┼────────────────┼───┼───┼───────┼───────┤ │02 │單人沙發椅 │ 式 │ 6│ 12,500元│ 75,000元│ ├──┼────────────────┼───┼───┼───────┼───────┤ │03 │小茶几 │ 式 │ 3│ 6,000元│ 18,000元│ ├──┼────────────────┼───┼───┼───────┼───────┤ │04 │長沙發(W150/D60/H42CM) │ 式 │ 2│ 13,000元│ 26,000元│ ├──┼────────────────┼───┼───┼───────┼───────┤ │ │ │ │ │ 小計│ 174,000元│ ├──┼────────────────┼───┼───┼───────┼───────┤ │ │施工項目五、水電工程 │ │ │ │ │ ├──┼────────────────┼───┼───┼───────┼───────┤ │01 │瓦斯管 │ 式 │ 0│ 12,000元│ 0元│ ├──┼────────────────┼───┼───┼───────┼───────┤ │02 │1F排水管 │ 式 │ 1│ 9,500元│ 9,500元│ ├──┼────────────────┼───┼───┼───────┼───────┤ │03 │1F冷熱水管 │ 式 │ 1│ 6,500元│ 6,500元│ ├──┼────────────────┼───┼───┼───────┼───────┤ │04 │2F廁所配管 │ 式 │ 1│ 7,800元│ 7,800元│ ├──┼────────────────┼───┼───┼───────┼───────┤ │05 │1F電 │ 迴路 │ 12│ 2,100元│ 25,200元│ ├──┼────────────────┼───┼───┼───────┼───────┤ │06 │2F配燈線 │ 式 │ 1│ 16,000元│ 16,000元│ ├──┼────────────────┼───┼───┼───────┼───────┤ │07 │燈具挖洞安裝 │ 式 │ 1│ 18,000元│ 18,000元│ ├──┼────────────────┼───┼───┼───────┼───────┤ │08 │1、2F開關插座 │ 式 │ 1│ 8,000元│ 8,000元│ ├──┼────────────────┼───┼───┼───────┼───────┤ │ │ │ │ │ 小計│ 91,000元│ ├──┼────────────────┼───┼───┼───────┼───────┤ │ │施工項目六、油漆(含天花板及壁面│ 坪 │ 86│ 1,200元│ 103,200元│ │ │) │ │ │ │ │ ├──┼────────────────┼───┼───┼───────┼───────┤ │ │施工項目七、搬除及廢棄物清運(2F│ 式 │ 1│ 36,000元│ 36,000元│ │ │廁所/廁所磁磚/鋁門/部份裝潢拆除 │ │ │ │ │ │ │、樓梯扶手拆除、1F天花板拆除/1F │ │ │ │ │ │ │外輕鋼架拆除/玻璃門拆除、廢棄物 │ │ │ │ │ │ │清運) │ │ │ │ │ ├──┼────────────────┼───┼───┼───────┼───────┤ │ │施工項目八、門面 │ │ │ │ │ ├──┼────────────────┼───┼───┼───────┼───────┤ │01 │LOGO尺寸80X80cm │ 式 │ 1│ 25,000元│ 25,000元│ ├──┼────────────────┼───┼───┼───────┼───────┤ │02 │LOGO尺寸120X120cm │ 式 │ 1│ 36,000元│ 36,000元│ ├──┼────────────────┼───┼───┼───────┼───────┤ │03 │門面玻璃及電動門 │ 式 │ 1│ 100,000元│ 100,000元│ ├──┼────────────────┼───┼───┼───────┼───────┤ │04 │門面左右柱面貼磚(含磁磚及工資)│ 式 │ 2│ 8,000元│ 16,000元│ ├──┼────────────────┼───┼───┼───────┼───────┤ │05 │門面上方包塑鋁板修飾 │ 式 │ 1│ 18,000元│ 18,000元│ ├──┼────────────────┼───┼───┼───────┼───────┤ │06 │橫樑打除及鐵捲門拆除 │ 式 │ 1│ 14,000元│ 14,000元│ ├──┼────────────────┼───┼───┼───────┼───────┤ │ │ │ │ │ 小計│ 209,000元│ ├──┼────────────────┼───┼───┼───────┼───────┤ │ │施工項目九、1、2F鐵板木作及玻璃 │ 式 │ 2│ 小計│ 70,000元│ │ │烤漆 │ │ │ │ │ ├──┼────────────────┼───┼───┼───────┼───────┤ │ │施工項目十、設計規劃費(未計) │ 式 │ 1│ 小計│ 50,000元│ ├──┼────────────────┼───┼───┼───────┼───────┤ │ │ │ │ │ 合計│ 1,514,739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