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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黃立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3號

原告
和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誠
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律師
複代理人
劉明璋律師
被告
祐昇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亮
訴訟代理人
林志忠律師
複代理人
陳國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立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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