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3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3號
- 原告
- 和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家誠
- 訴訟代理人
- 黃翎芳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明璋律師
- 被告
- 祐昇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國亮
- 訴訟代理人
- 林志忠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國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3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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