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閱覽卷宗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0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4號聲 請 人 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茂嘉 代 理 人 吳嘉明 上列聲請人因樹森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與詮亞股份有限公司間104 年度重訴字第50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抄錄或影印本院一百零四年度重訴字第五0號民事卷內文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上述條文所謂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不以私法上之利害關係為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0號事件(下稱 系爭事件)受理進行中,為瞭解前項案件進行情形,並抄錄、影印當事人提出之證物,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規定聲請指定期日,准予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系爭事件之被告即詮亞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5年2月1日具狀請求將本件訴訟告知聲請人,經本院將告知訴訟狀 送達聲請人後,聲請人於系爭事件民國105年3月7日言詞辯 論期日,當庭具狀聲請為輔助系爭事件被告詮亞股份有限公司而為訴訟參加,且為到場兩造之訴訟代理人當場表示同意,有系爭事件卷宗可稽,堪認聲請人就系爭事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從而,聲請人聲請閱覽、抄錄或影印本院104年 度重訴字第50號民事卷內文書,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永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