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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黃立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2號

原告
王鵬程
原告
徐素燕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益隆律師
被告
李瑞得
訴訟代理人
張國楨律師
被告
義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威潔
訴訟代理人
張崇哲律師
複代理人
張仕融律師
複代理人
鄭弘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交上字第771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李瑞得涉有業務過失致死犯罪嫌疑,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經本院104年度交訴字第15號判處被告李瑞得有期徒刑10月,經其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5年度交上字第771號案件審理中,被告是否犯該犯罪,確有影響於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立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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