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2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2號
- 原告
- 王鵬程
- 原告
- 徐素燕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益隆律師
- 被告
- 李瑞得
- 訴訟代理人
- 張國楨律師
- 被告
- 義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威潔
- 訴訟代理人
- 張崇哲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仕融律師
- 複代理人
- 鄭弘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交上字第771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李瑞得涉有業務過失致死犯罪嫌疑,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經本院104年度交訴字第15號判處被告李瑞得有期徒刑10月,經其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5年度交上字第771號案件審理中,被告是否犯該犯罪,確有影響於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