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2號原 告 王鵬程 原 告 徐素燕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益隆律師 被 告 李瑞得 訴訟代理人 張國楨律師 被 告 義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威潔 訴訟代理人 張崇哲律師 複代理人 張仕融律師 複代理人 鄭弘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交上字第771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李瑞得涉有業務過失致死犯罪嫌疑,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經本院104年度交訴字第15號 判處被告李瑞得有期徒刑10月,經其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5年度交上字第771號案件審理中,被告是否犯該犯罪,確有影響於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