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2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2號
- 原告
- 王鵬程
- 原告
- 徐素燕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益隆律師
- 被告
- 李瑞得
- 訴訟代理人
- 張國楨律師
- 被告
- 義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威潔
- 訴訟代理人
- 張崇哲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仕融律師
- 複代理人
- 鄭弘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中關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交上字第771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交上訴字第771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理由中關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5年度交上字第771號案件審理中」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5年度交上訴字第771號案件審理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即案號字別應為「交上訴」誤植為「交上」,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