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0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2號原 告 王鵬程 原 告 徐素燕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益隆律師 被 告 李瑞得 訴訟代理人 張國楨律師 被 告 義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威潔 訴訟代理人 張崇哲律師 複代理人 張仕融律師 複代理人 鄭弘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中關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 度交上字第771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之記載, 應更正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交上訴字第771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理由中關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5 年度交上字第771號案件審理中」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高等 法院臺中分院以105年度交上訴字第771號案件審理中」。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即案號字別應為「交上訴」誤植為「交上」,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