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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黃立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2號

原告
王鵬程
原告
徐素燕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益隆律師
被告
李瑞得
訴訟代理人
張國楨律師
被告
義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威潔
訴訟代理人
張崇哲律師
複代理人
張仕融律師
複代理人
鄭弘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中關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交上字第771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交上訴字第771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理由中關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5年度交上字第771號案件審理中」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5年度交上訴字第771號案件審理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即案號字別應為「交上訴」誤植為「交上」,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立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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