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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張毓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2號

原告
王鵬程
原告
徐素燕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益隆律師
被告
李瑞得
訴訟代理人
張國楨律師
被告
義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威潔
訴訟代理人
張崇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對原告所涉業務過失致死罪嫌,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偵查、起訴,經本院104 年度交訴字第15號判處被告李瑞得有期徒刑10月,經其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5 年度交上訴字第771 號案件審理,嗣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11日裁定命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 年度交上訴字第771 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上開刑事訴訟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8 年8 月15日判決終結,本件已無停止訴訟之必要,依首揭規定,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毓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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