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2號原 告 王鵬程 原 告 徐素燕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益隆律師 被 告 李瑞得 訴訟代理人 張國楨律師 被 告 義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威潔 訴訟代理人 張崇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對原告所涉業務過失致死罪嫌,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偵查、起訴,經本院104 年度交訴字第15號判處被告李瑞得有期徒刑10月,經其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5 年度交上訴字第771 號案件審理,嗣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11日裁定命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 年度交上訴字第771 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上開刑事訴訟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8 年8 月15日判決終結,本件已無停止訴訟之必要,依首揭規定,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毓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