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2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2號
- 原告
- 王鵬程
- 原告
- 徐素燕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益隆律師
- 被告
- 李瑞得
- 訴訟代理人
- 張國楨律師
- 被告
- 義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威潔
- 訴訟代理人
- 張崇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對原告所涉業務過失致死罪嫌,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偵查、起訴,經本院104 年度交訴字第15號判處被告李瑞得有期徒刑10月,經其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5 年度交上訴字第771 號案件審理,嗣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11日裁定命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 年度交上訴字第771 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上開刑事訴訟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8 年8 月15日判決終結,本件已無停止訴訟之必要,依首揭規定,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