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52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52號
- 原告
- 陳炳章
- 被告
- 春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金柱
- 訴訟代理人
- 謝尚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支付命令經提出異議者視為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額之裁判費。而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准予核發105年度司促字第4324號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5萬4,282元,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萬9,014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萬8,514元。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0月20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揆諸首揭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