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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林永祥鍾淑慧李怡貞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號

原告
簡素華
原告
特別代理人 簡碩政
訴訟代理人
謝錫深律師
被告
三福煤氣行
法定代理人
陳哲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被告
洪德興
被告
黃堂秋
被告
邱房秀育(即邱英文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邱東貴(即邱英文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邱燕珍(即邱英文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邱瑞翔(即邱英文之承受訴訟人)
參加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邱房秀育、邱燕珍、邱東貴、邱瑞翔為被告邱英文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又上開條文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項、第2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邱英文已於民國105年1月11日死亡,其第一順位繼承人為其配偶邱房秀育及其直系血親卑親屬邱燕珍、邱東貴、邱瑞翔,而前開全體繼承人均未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等情,有被告邱英文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等在卷可參,足認邱房秀育、邱燕珍、邱東貴、邱瑞翔為被告邱英文之繼承人無訛。揆諸首揭說明,自應由邱房秀育、邱燕珍、邱東貴、邱瑞翔聲明承受被告邱英文之訴訟,惟邱房秀育、邱燕珍、邱東貴、邱瑞翔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依上開規定,依職權裁定命邱房秀育、邱燕珍、邱東貴、邱瑞翔為被告邱英文之承受訴訟人,承受本件程序,並命其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永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法 官 鍾淑慧

法 官 李怡貞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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