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號
- 原告
- 簡素華
- 原告
- 特別代理人 簡碩政
- 訴訟代理人
- 謝錫深律師
- 被告
- 三福煤氣行
- 法定代理人
- 陳哲
- 訴訟代理人
- 廖健智律師
- 被告
- 洪德興
- 被告
- 黃堂秋
- 被告
- 邱房秀育(即邱英文之承受訴訟人)
- 被告
- 邱東貴(即邱英文之承受訴訟人)
- 被告
- 邱燕珍(即邱英文之承受訴訟人)
- 被告
- 邱瑞翔(即邱英文之承受訴訟人)
- 參加人
-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鎮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邱房秀育、邱燕珍、邱東貴、邱瑞翔為被告邱英文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又上開條文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項、第2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邱英文已於民國105年1月11日死亡,其第一順位繼承人為其配偶邱房秀育及其直系血親卑親屬邱燕珍、邱東貴、邱瑞翔,而前開全體繼承人均未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等情,有被告邱英文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等在卷可參,足認邱房秀育、邱燕珍、邱東貴、邱瑞翔為被告邱英文之繼承人無訛。揆諸首揭說明,自應由邱房秀育、邱燕珍、邱東貴、邱瑞翔聲明承受被告邱英文之訴訟,惟邱房秀育、邱燕珍、邱東貴、邱瑞翔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依上開規定,依職權裁定命邱房秀育、邱燕珍、邱東貴、邱瑞翔為被告邱英文之承受訴訟人,承受本件程序,並命其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