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1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4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黃立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童雅芳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裕觀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12日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前段、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6年10月2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足憑,本件上訴人及其第一審訴訟代理人之住所、事務所均在南投縣南投市,並無須扣除在途期間,而上訴不變期間20日之末日為106年11月12日係星期日,故上訴人之上訴期間展延至翌日即106年11月13日即已屆滿。惟上訴人遲至106年11月14日始行提起本件上訴,已逾上訴期間,依上開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立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