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1號聲 請 人 林福興即昌隆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催字第8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永祥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曾家祥 ┌─────────────────────────────────────┐ │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1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 │ 01 │泰億機械工業│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104年6月6 │20,000元 │CD0830860 │ │ │股份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南投分行│日 │ │ │ ├──┼──────┼─────────┼─────┼─────┼─────┤ │ 02 │泰億機械工業│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104年7月6 │20,000元 │CD0830861 │ │ │股份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南投分行│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