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1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1號
- 聲請人
- 林福興即昌隆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催字第8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1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 01 │泰億機械工業│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104年6月6 │20,000元 │CD0830860 ││ │股份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南投分行│日 │ │ │├──┼──────┼─────────┼─────┼─────┼─────┤│ 02 │泰億機械工業│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104年7月6 │20,000元 │CD0830861 ││ │股份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南投分行│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