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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林永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3號

聲請人
縉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咸良
代理人
陳國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催字第14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3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23號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縉旺實業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104年11月30日 │448,172元 │GB4133929 │ ││ │陳咸良 │限公司南投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永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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