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5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5號
- 聲請人
- 華越資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石龍
- 代理人
- 洪綵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4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3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永祥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25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新台幣) │ │ │├──┼─────────┼─────────┼───────┼───────┼───────┼──┤│001 │錦宏泰精技股份有限│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104年9月30日 │12,000元 │BY0067770 │ ││ │公司黃錦樑 │份有限公司草屯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