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139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13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林建坤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玖曄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宜蓁
人
一、債務人吳宜蓁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玖曄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玖曄工程有限公司、吳宜蓁應賠償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本命令第一、二項所命之給付,如有任一債務人為全部或一部給付者,其他債務人於該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五、債務人如不服本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