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39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3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隆毓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永合吉交通標示器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俊佑
人
一、債務人永合吉交通標示器材有限公司、陳俊佑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肆拾陸萬貳仟零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民事補正更正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均不得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