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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334號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8 日

聲請人
東阜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昌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莊哲銘、莊鎵瑋即宇程企業社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宇程企業社」於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抄本(◎非網路上所查詢資料,請持本裁定逕向商號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申請,內容應含其負責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

㈡請提出相對人莊鎵瑋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均不得省略)。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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